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有关问题辨析
王某(Z市某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严某(Z市国有企业D公司总经理)二人系大学同学,有着共同的爱好,大学毕业后两人依然交往频繁,成为亲家,经常一起聚餐。
本案中,关于严某收受王某30万元构成受贿罪不存在争议,但对于王某分两次收受田某财物2万元和343万余元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2014年收受田某2万元属于人情往来。2016年初收受田某给予的343万余元是经营利润分成,属于正常的商业合伙分取利润行为。
一、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问题,王某是否为严某“关系密切的人”
二、不正当利益在实践中应如何界定,获取项目和在工程款拨付上予以照顾的请托是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王某事前收受田某所送2万元和事后收受田某所送343万余元是否均为受贿所得
2024年11月12日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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