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造成的国有公司损失如何认定
从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常委、副总经理包国忠案说起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王李彬
特邀嘉宾
田 亮 甘肃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
令晓馨 甘肃省纪委监委第九审查调查室一级主任科员
袁 丽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
白会东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编者按
本案中,包国忠在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川公司”)矿产收购中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提供帮助,收受韩某所送1000万元两个月后即退还韩某,对该行为应如何定性?金川公司以3.3亿元收购甲公司铜钼矿导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包国忠是否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实际发生损失的时间和数额如何确定?我们特邀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包国忠,男,198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金川公司党委常委、董事、副总经理(副厅级)等职。2017年4月退休。
受贿罪。2007年至2017年,包国忠利用担任金川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业务承揽、企业经营、项目开发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财物合计1711.5万元。
其中,2010年6月,包国忠为甲公司在与金川公司合作矿产收购、资源补偿费支付方面提供帮助,通过其妻赵某甲银行账户收受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所送1000万元。同年8月,包国忠得知甲公司铜钼矿开采价值复核结果与前期核查结果差距较大,即安排赵某甲将1000万元退还韩某。
2017年7月,退休后的包国忠以其子做生意为名,向曾在原材料采购方面提供过帮助的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筹措”50万元。同年12月,包国忠又以其子做生意为名,向曾在工程承揽方面提供过帮助的某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某某“借款”100万元。直至案发,上述款项均未归还。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2009年6月,金川公司决定由包国忠负责收购甲公司铜钼矿。同年7月,韩某承诺事成之后给予包国忠好处,于是包国忠违反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未经专业机构评估探明储量,仅依据取样估算的储量及品位,初步商定资源补偿费3.5亿元。后金川公司开展初步资源核查,甲公司贿赂核查人员,导致作出的矿产资源核查量结论与实际铜钼含量不符。同年8月,包国忠无视甲公司注册资本不实、采矿权证有效期即将期满等问题,仍协调金川公司先行支付1亿元预付款。同年12月,金川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由包国忠负责资产评估后实施收购,但其仍未做评估。
2010年1月,包国忠擅自决定由金川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资源补偿费2.3亿元,累计支付3.3亿元。事后,韩某先后分三次分别送给包国忠10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同年8月,经详查发现该铜钼矿属低品位矿体,无经济开发价值,随即金川公司进行追索,但因韩某已将3.3亿元消耗殆尽致使不能还款,包国忠违规收购导致国有资产直接损失3.3亿元。
2013年5月,公安机关以韩某涉嫌诈骗犯罪立案。2016年,经金川公司与韩某协商,韩某将其公司价值6500万元房产抵顶给金川公司,剩余国有资产2.65亿元至今未追回。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21年3月29日,经甘肃省委批准,甘肃省纪委监委对包国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并对包国忠采取留置措施。
【党纪政务处分】2021年9月17日,经甘肃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甘肃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包国忠开除党籍处分,由甘肃省监委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
【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9月23日,甘肃省监委将包国忠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移送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2021年11月5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包国忠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包国忠在金川公司矿产收购中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提供帮助,收受韩某所送1000万元两个月后即退还韩某,对该行为应如何定性?
金川公司以3.3亿元收购甲公司铜钼矿导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包国忠是否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实际发生损失的时间和数额如何确定?
同时,韩某及甲公司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金川公司作为受害方因受蒙蔽支付的款项不是经营亏损,而是需要全额追回的涉案资金,因此无需以鉴定方式定损。
辩护人提出,包国忠在退休后收受祁某某100万元、李某某50万元,主观上是借款帮助其子在市场经营中渡过难关,客观上具有偿还的可能,因此不构成受贿罪。如何看待该意见?